外籍看護工費用 外籍勞工食宿 雇主提供外籍勞工食宿時,經簽訂契約約定最高可扣減4000元,請問這項規定來源是……?ex:某某法第幾條或某某公告第幾號
印象中此項規定是於90年9月1日公告實施的但是並不是正式寫進法條裡方式執行所以在正規法條上會找不到勞委會這篇公告已經消除了目前有文字記載的只剩下勞委會公告的:「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須知」一文節錄自「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須知」肆、其他應注意事項與相關規定:二、外籍勞工薪資含膳宿費用: 1.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之給付得於勞動契約中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惟其作價應公平合理。

故勞委會參考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月住宿及伙食消費支出標準,並考量外籍勞工權益及尊重市場機制,以每月4000元作為外籍勞工薪資中內含膳宿費之參考上限,由勞資雙方協議訂定。

2.前項規定對於不適用勞基法規定之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外籍幫傭,勞雇雙方須於勞動契約中明訂,以維護勞雇雙方權益。

3.對於目前已在臺工作之外籍勞工,其與雇主已訂有契約免費提供膳宿者,在契約存續期間,雇主不應片面變更勞動條件。

如有變更之需要,仍須經勞雇雙方合意後,始得為之。

參考資料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http://www2.evta.gov.tw/evta/index.asp
勞動契約勞動契約內容係註明雇主與外籍勞工雙方約定之權利與義務。

其契約內容應約定工作性質、薪資、工時、加班費、假日、年休、勞工/健康保險、提供食宿……等等。

勞動契約簽訂後,外籍勞工應保有一份勞動契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外籍家庭幫傭及監護工係屬家事服務業工作者,不適用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

聘僱外籍勞工來台工作之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時若雙方同意,可再申請展延一年。

即一外籍勞工來台工作最多可被僱用三年。

唯一例外者是重大工程施工申請進用之外籍勞工,因應工程施工需要,雇主可申請第二次展延,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

注意,在申請第三年展延時,仲介公司依法不得向外籍勞工收取仲介費 , 但可收取服務費 , 包括項目有 : 1. 辦理外國人健檢及其接送交通費 。

2. 申請外僑居留証製作指紋卡及辦理展延居留手續等之行政規費及其接送交通費 。

3.辦理外國人往返機場之接送交通費。

4.辦理外國人重出入境事宜 。

5. 辦理外國人所得稅申報事宜。

6.受外國人請求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諮詢、輔導、翻譯等服務 。

但若是由雇主請求仲介公司翻譯等等服務 , 則該費用由雇主自行負擔。

工作權益雇主與所雇用之外籍勞工簽定之勞動契約 , 若有任一條款違反勞動基準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 則屬無效 , 而需依勞動基準法或相關法令規定為準則。

1.工資工資多寡由勞資雙方議定之 ,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自1997年10月起已調整為每月新台幣15,840元。

工資應直接全額支付給勞工,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或由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

( 工資 :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 工時工作時間由勞資雙方共同約定並詳載於勞動契約中。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適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8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數在2小時內,工資以1 1/3倍平均小時工資計算;加班時數在2至4小時,工資以1 2/3倍平均小時工資計算;國定假日或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之加班時數,工資以2倍平均小時工資計算。

連續工作4小時後至少應有休息30分鐘;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3. 放假、休假、及請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行業,請假及休假應由勞資雙方約定並詳載於勞動契約中。

至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則應遵守下列之規定:1).勞工每七天中至少應有一天休息,作為例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在同日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年後,從第二年開始,勞工每年可享有七天之特別休假。

但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得停止上述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2).請假事假: 請事假不得支領工資。

請事假應以有不影響工作進行及事先覓妥職務代理人。

請事假應以書面向主管申請,且全年合計事假日數不得超過14天。

普通傷病假: 因為普通疾病、受傷或其他生理原因需要治療時,勞工可請病假。

不住院之病假全年不得超過三十天;住院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及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職業傷害病假: 因職業災害造成傷害或疾病時,勞工得請假治療。

4. 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及健康保險)1).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2) 保險費付費方式: 健康保險由雇主付60%,政府付10%,勞工付30%;勞工保險則由雇主付70%,政府付10%,勞工付20%。

3).法令並無規定為自然法人工作之外籍家庭幫傭、監護工須加入勞工保險。

但外籍家庭幫傭及監護工可自願加入勞工保險。

欲加入勞工保險之外籍家庭幫傭及監護工需經由其雇主投保。

加入時,外籍家庭幫傭需須提供雇用證明及工作許可之影印本,至勞保局及健保局申請。

4).其他有關外籍勞工保險之權利與義務應遵守勞工保險法及工作服務法之規定。

.5.勞工福利1).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凡公民營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包括平時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銀行、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所設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從外勞每月薪資中扣除0.5%作為職工福利金。

外籍勞工可享有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各種福利。

2).若僱用外勞之企業組織,非屬職工福利金條例適用對象,可比照職工福利金條例。

其施行細則,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相關規定自行辦理職工福利。

外籍勞工可享有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各種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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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3300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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