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工的工作內容 外勞轉聘僱主 我有一個越南朋友,他來台灣已經快兩年了當初他跟他現在上班的公司簽兩年的約,聽他的意思是好像他公司沒有繼續簽約的意願所以兩年到他就要回去了,但是他說他沒有賺到什麼錢 所以不想回去那我家自己是開公司的,如果要請他的話要辦什麼手續阿?
公司要聘雇外勞要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你們要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12條辦理,不要私下聘雇哦,你的朋友期限到期需回國,回國後再申請來台工作,千萬別逾期不回。

公司也不能私下聘雇,因為一旦誤觸就業服務法44、45條,罰責是很重的。

44條(非法容留之禁止)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45條(媒介外國人之禁止)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刊登求才廣告三日,自刊登求才廣告期滿之次日起至少二十一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但申請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者,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雇主為第一項之招募時,應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事業單位員工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之。

參考資料 勞工相關法律
目前勞委會好像有成立外勞「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您可以向勞委會詢問看看, 您的狀況我不知可不可, 另外, 各國自己也有類似的直聘中心, 也可以問一下, 越南的我就不知有沒有了.....不過, 您在台灣, 應該還是以台灣的公務機關規定為準詳情可向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02)66085001洽詢,或參考直接聘僱服務網站(http://dhsc.evta.gov.tw/)資訊。


1.首先你要取得聘雇外勞之資格2.開公司是不夠的,你必需要有合法登記之工廠才行3.擁有第二項資格,才能繼續完成相關之申請外勞文件4.若有疑問,不吝指教
歡迎有關任何申請外勞仲介問題與我連絡~http://tw.myblog.yahoo.com/soul-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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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1030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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