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工費用 印尼籍傭工因雇主往生~必須遣返回國?還是可以繼續尋找新雇主? 如上述~若來台時間不是很長!是否就是浪費了當初委託仲介來台的昂貴費用!可以另外尋找新雇主!或者必須強制他們回國?仲介收了費用是否包含另外尋找雇主?還是不需要再理會他們這些失去雇主的外籍人士???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被看護人往生,視同外籍看護工工作期滿,雇主應於30日內提供被看護人之『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予勞委會辦理後續事宜。

原聘雇之雇主家裡,若有其他符合親等資格及申請條件之被照顧人,可以變更被看護人將外籍看護工留下。

否者就是辦理外勞轉出,由其他符合資格之雇主承接。

不管是〝變更被照顧人〞或〝辦理轉出〞,都必須先徵詢外勞的意願,由仲介公司接續辦理。


可以請仲介公司辦理轉出http://labchg.evta.gov.tw/fl_map/internet/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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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7230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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