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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護 員工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要請看護?? 如題,員工如果想要請看護的話,公司可以拒絕嗎?勞保公傷給付可申請看護費嗎?如果依照勞基法規定,二年後傷病還是無法痊癒,給四十個月工資補償,免除責任之後,可以終止契約嗎???
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1. 看護費用應該不屬於第一款所稱必要之醫療費用, 公司應該是可以拒絕的.2. 二年後傷病仍無法痊癒, 公司給予四十個月工資補償後, 若仍在醫療期間, 依第十三條規定,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若治療終止後,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得依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並依規定發給資遣費. 唯勞工無法勝任工作係殘廢所致, 雇主則應依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強制其退休, 並依規定發給退休金. 始為終止契約. 參考資料 勞基法, 行政院勞委會台(79)勞動三字第05747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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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92206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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