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看護 車禍的精神賠償該怎麼算?? 想請問...車禍照成ㄉ費用...1.醫療費2薪水賠償3機車當時修理ㄉ費用4醫療用品費用<有收據但沒名細>5看護費用6醫院住家之間ㄉ交通費用....以上全部加起來以後除以3是不是法院認定ㄉ精神賠償費用....<聽說....一切都是聽說>因為車禍ㄉ關係.我必須要準備好詳細ㄉ資料在法庭上跟對方索賠我ㄉ所有費用......我因車禍住院48天..加護病房就住19天ㄌ.腦部開刀耳朵當時已被撞到一耳變耳聾了...聽小骨斷裂...前陣子有回去開刀.目前在治療當中.耳朵有稍微救回來變為重聽耳朵裡仍舊有翁翁翁ㄉ聲音..下顎當時斷裂..已治療好ㄌ.只是牙齒一張開就可以清楚看到下牙齒不平均.骨盆腔大腿骨附近有裝釘子預定半年後會拔除.另外..有傷到骨盆腔..眼睛部分....有好很多了...本來左眼是閉不起來的..幸好...被三總的偉大醫生救好.現在....................就大小眼啦....想請問...........我的精神賠償應該跟對方要多少.....另外...薪水賠償是不是只要給法院看去年我ㄉ所得税就好了...不好意思喔..
以個案實際損害請求,標準如下: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以醫療收據為憑。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所得稅資料也可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依身分ⲋ地位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參考資料 實務經驗
您好...因為我之前也出過很嚴重的車禍(不過比你輕一點啦"")你所說的這些..醫療費、薪水賠償、機車修理ㄉ費用、醫療用品費用、看護費用、醫院住家之間ㄉ交通費都ok..另外補充你當時騎車受傷身上有什麼身外物那都可以列進去!我當時的理賠是你說的這些再加上我受損的身外物(外套、手鐲、鞋子、安全帽..約六仟元)還有你可以提出因為受傷多少日子不能工作、未來可能還必須任何的手術或整形。{全部加起來以後除以3}至於這一點我倒不曉得,反正全部照實一一的列出來,看對方的誠意還有你們協商的結果才會知道,而沒有說要什麼除以3..記得我當時斷了幾顆牙齒,還有因撞擊而導致牙齒病變必須拔除,光是牙齒的費用就花了約十萬元了..我的上唇和左下眼線那(只差0.1就到眼睛了)也因此留下1.5和2公分的疤痕...惡夢一場...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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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723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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