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 勞委會再度修定逃逸的家庭外籍看護工遞補方式 在96年5月25日就服法第58條修正生效前逃逸的家庭外籍看護工者,勞委會原本訂定雇主應在該法生效日起6個月內提出遞補,但由於考量雇主並不清楚相關的規定,同時回歸就服法的原意,勞委會修正為不限期,只需要符合「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就可提出申請遞補。

根據就服法第58條規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0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已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者,適用第二項規定。


家庭看護工

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45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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