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 製造業外勞逃逸可以再重新申請一個嗎?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就業服務法 中華國八十一年五月八日 總統(81)華總(一)字第二三五九號令公布 中華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一八八九○號令修正第四十九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一一九○號令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一三○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八七八九○號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九二五五○號令修正公布 上網日期:92年05月27日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B.相關解釋令如下:外勞發生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責任歸屬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台八十八勞職外字第○○三○五四三號函釋 上網日期:88年11月10日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境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查本案之外勞係由雇主向本會申請獲准招募,並經雇主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引進事宜,今該外勞據所陳係一入境即逃逸,若為警方尋獲遣送出境,其遣送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依法自應由引進聘僱之雇主負擔,至於所述仲介公司係由雇主依法委任,倘該仲介公司因處理受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行為致生損害者,雇主應依民法及民事訴訟程序規定,向該仲介公司請求賠償。

二、另有關該名外勞尋獲遣送出境前無法遞補乙節,查因逃逸外勞除成為非法工作外勞外,如再同意遞補聘僱一名,則易使不肖雇主謊報所聘僱外勞逃逸,進而再向本會申請引進聘僱另一外國人,抑或雇主所聘僱之外勞確實發生逃逸情事,然未查獲前雇主又再申請遞補,如此惡性循環將使我國內之外勞人數快速增加,此與採限業限量引進「外籍勞工」之政策有悖,不僅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亦恐危及社會治安,故在雇主所聘僱之該名逃跑外國人尚未查獲遣返出境前,無法再予遞補另一名外勞。

參考資料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http://www2.evta.gov.tw/evta/index.asp
你好藍領外籍勞工逃逸(不包含家庭看護工),遞補需待外籍勞工遣返回國從事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家庭幫傭等工作之外之外籍勞工,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發生逃逸行蹤不名之情事,除非經由司法警察機關尋獲並遣返出國,否則無法向勞委會職訓局重新申請遞補外籍勞工事宜。

SEA小提醒:因為工廠的外勞逃跑之後,一定要等到外勞被補遣返回國才能再申請,所以在工廠外勞的管理上面必需要特別注意,以避免外勞逃跑。

本身在外勞仲介公司上班,但我不是業務有任何外勞相關問題都可以詢問 參考資料 自己~^oo^~ww.sea.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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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81300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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