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 外勞已引進~家人已過世? 有個問題一直很煩惱!我的家人在1/22過世,當時因為忙著辦後事忘記通知仲介人員,直到仲介人員通知外勞於2/2入境,當時才跟仲介人員說家人已過世!因為外勞入境時間是家人過逝約10 天後,這樣不知道會不會被勞委會處罰?目前是還沒去辦除戶~因為查資料說勞委會和戶政單位是連線!仲介人員說要於年假後勞委會上班時幫我詳細問清楚有沒有補救措施,但還是很擔心,想請板上有遇過相同問題的或是專業人士幫我解答,謝謝!
Dear:雇主於被看護者死亡後,仍檢送「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向勞委會申請辦理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則雇主有「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已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可處新臺幣30萬至150萬元罰鍰。

但雇主於被看護者存活時,即已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嗣後被看護者死亡,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依本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一、雇主於被看護者存活時自行向勞委會申請,自申請日起至勞委會審核准駁許可日期間,發生被看護者死亡情事。

二、雇主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向勞委會申請,自申請日起至勞委會審核准駁許可日期間,發生被看護者死亡情事。

三、雇主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向勞委會申請,雇主於申請日前通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被看護者已死亡、終止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關係或意思表示停止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許可事項。

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被看護者死亡後,協助雇主引進外國人有無違反本法第40條第8款、第11款及第15款規定,將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向本會申請(郵遞日或本會收文日)前1日有無主動向雇主或外籍家庭看護工查詢被看護者是否健在或死亡、雇主有無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委任關係或以意思表示停止申請許可事項,並依行政罰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就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勞委會特別提醒雇主,被看護者死亡後勿再引進外國人;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查詢被看護者是否健在或死亡,避免衍生違法情事,得不償失。

參考網站: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電子報如果妳發生的狀況是上述三項內的,請在發生日起30日內,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之規定,向勞委會申請轉換雇主或接續聘僱該外國人,就不會受罰了。

http://www.best-co.com.tw/faq/?CURL=single&NSN=65 關於申請外勞的問題都可以在此得到解答喔...^^
因此問題你只要向仲介業者告知再檢具死亡證明.除戶證明仲介業者會協助你去將外勞轉出一般在一個月內須辦理
這個狀況你及仲介都有錯你疏於告之仲介受照顧者往生但仲介亦應於入境前告訴你外勞即將入境若你有收到訊息,就能阻止此事件發生所以你找到了一個不專業及服務不佳之仲介專業,隨時掌控可能發生之狀況,入境前確實求證服務,接獲入境通知,與客戶隨時保持聯絡,沒互動,來服務結果,過年提心吊膽,上知識找答案罰款還是跑不掉,就看你怎跟仲介橋

勞委會職訓局,勞委會中部辦公室,行政院勞委會,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勞委會技能檢定,勞委會勞工法令,勞委會求職網,勞委會丙級檢定,中央勞委會,勞委會電話勞委會,看護工,就業,外國人,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服務,機構,外勞,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死亡

家庭看護工

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20405258
如有不妥請告知於本Blog,煩請通知,將移除本文。謝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mnurs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