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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費用 車禍機車強制險 機車強制保險申請費.是否有規定申請看護費上限為27天,,,,超過27天看護費就不再幾付謝謝
大大你好強制險的看護天數的規定 為 30 天 每日金額為 1000 元相關法規如下四、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

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整個法規如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給付標準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所需費用。

受害人在合格醫師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三、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

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一、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每日以新台幣一百三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必要之輔助器材費用: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

但其代位金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有關醫療部份都在上面了 請自行詳讀 參考資料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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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費用

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10602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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