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 家庭監護工/家庭看護 自2006年1月1日起,台灣家庭如要申請監護工/看護,必須先經過醫院醫療團隊評估(持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例外)。

如果認定為有全日24小時照顧需求,則由地方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人力。

長照中心也負責提供補助、就業推介、確認服務結果等工作。

監護工/看護人力來自本籍與外籍勞工。

2006年12月30日修訂之僱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在需求家庭聘僱外勞之前,長照中心必須先 「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職訓局申請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

」政府並且會補助僱用本籍勞工的家庭。

2006年起實施的是新制度,和舊制度相比有以下不同: 1.舊制度只用一位醫師評估需求,使用巴氏量表作為決定指標。

巴氏量表未滿30分才有資格申請外籍看護工。

新制度則是由醫療團隊來評估,評估範圍增加考慮心智能力,而巴氏量表僅供參考。

2.新制度加入了長照中心的介入,並且要求家庭考慮本籍勞工。

不過由於本籍勞工與外籍勞工之薪資費用、主雇關係相差很多,這項特點並不受人看重。

台灣過去受雇的台籍勞工因自主工作意識的抬頭,工作素質良莠不一以及部分勞工漫天喊價的結果,導致台灣僱主多以刻板印象看待台籍勞工,而傾向僱用外籍幫傭或監護工/看護為主。

2007年3月底,台灣有15萬6千多名外籍監護工。

其中印尼籍最多,大約8萬人,其次是越南籍,大約4萬人。

看護 外勞 人力仲介 http://www.housemaid.com.tw/care04.html

家庭看護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553884
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Blog,煩請通知,將移除本文。謝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mnurs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