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奶奶的印尼外勞跑掉了!印尼看護申請 照顧奶奶的印尼外勞跑掉了! 奶奶中風不能自行行動!申請了一位印尼外勞照顧的還不錯!至今來第3個月了.剛來時沒甚麼異樣但之後一直講電話和晚上偷跑出去把奶奶一人放在家中~一天媽媽回去看奶奶(晚上9點回家的)沒看到人就等到晚上12點多!媽媽有溝通一下!但2天後就跑掉了!居留證和護照兜再她那裡!怎麼辦?
緯媽咪您好:以下先做說明.在另外告知您後續要如何做?1.依您情形來看.外勞確實是已經跑掉了2.外勞護照和居留證在外勞身上帶走了.其實也不用擔心.外勞逃飽被抓到後會被送到"移民署".抓到時若護照和居留證都還在有效期限內.則可以用原護照遣返外勞.若是過期則會辦一份臨時護照或簽證將其遣返!3.外勞抓到之後.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60條.第73條.第74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該外國人經警察機關.入出國及移民機關遣送出國者.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依序由以下順序之人負擔:(1)非法容留.聘雇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2)遣送事由可歸責知雇主.(3)被遣送之外國人由上可知.外勞被抓到為遣返之前.收容費和遣返機票款是必須要支付的.但要依順序來判定由誰來支付!備註:(外勞逃跑報備勞委會後.仲介若取得逃跑函.請寄得向仲介公司索取一份自己留底.以確認仲介是否有辦理逃跑報備等事宜)4.外勞逃跑滿3天(72小時)之後.才能報備勞委會.約1~2週即可拿到逃跑函.同時也清楚告知您必須要再等到外勞逃跑滿6個月以後.才能繼續向勞委會提出遞補或初次申請.這段時間您是沒有外勞可用.除非外勞在逃跑報備後6個月內就找到且離境後.即可馬上辦理遞補或初次申請.或者是受看護人(病人)能在去醫院開立一張"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在裡面的"巴氏量表"開立"零分"者.則能向勞委換辦理"增聘"一名外勞.增聘部分不受逃跑滿6個月才能繼續申請外勞的限制.即可馬上辦理申請手續!5.外勞逃跑滿3天(72小時後).在仲介公司幫您做逃跑報備時.同時也請您的仲介公司將外勞辦理"退健保"和"停繳就業安定基金"等手續6.若因為勞逃跑而請仲介公司幫忙找臨時工.這部分要注意仲介所提供的外勞是否"合法"的?如果不是就要承擔被罰15萬到75萬元的風險.因為您所使用的是"非法外勞".這部份政府罰很重!要特別注意7.外勞逃跑沒人照顧奶奶時該怎麼辦呢?建議您是否可讓病人先送安養院或護理之家照顧.同時自己也可以學習如何照顧病人等等.等到學會之後在將病人接回家中自行照料也是可以的8.另外照顧阿嬷的其它方式.可連結到我的知識家中了解一下.這裡不再重覆說明!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32401486以上事項回覆.若有不清楚煩請補充發問.謝謝!!速度=競爭力 專業凌駕一切如果您需要我 您一定找的到我
才5點 至少要15點吧 這麼難的問題 =ⱇ=
先去報警, 然後快聯絡仲介其他的我就不懂了.
要等抓到外勞或半年後才恢復資格 遞補一個請仲介幫忙處理後續通報等問題
通知您所委託之仲介公司,協辦處理。

1.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勞委會、縣市政府勞工處、移民署專勤隊)。

2.退健保3.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4.待外國人尋獲時專勤隊會通知您或仲介遣返勞工相關事宜,待工人遣返後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申請遞補外國人。

5.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屆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應於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日起六個月屆滿日後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申請重新招募或遞補外國人。

參考網址:www.kanglin.com.tw
這是一個很無奈又嚴肅的問題,也是在街上天天上演的劇情,您知道嗎?到今年五月統計台灣還有近32000名的逃逸外勞,目前更快速的上昇累積中,怎麽辦?主管單位"勞委會"只會說:1.勞務輸出國再不把勞工教育、管理好,我就凍結勞工引進,例如:越南。

2.雇主有管理上的責任。

那這些勞務輸出國呢?更無奈!

那無辜的眼神彷彿在細說:把女兒嫁到台灣,他要選擇離婚,"甘"我屁事啊!

那仲介公司呢?只能立正站好,滿身大汗,小心的回答:整本就業服務法裡頭,沒有一個條文是保護雇主的,只有罰則與管理責任,我也沒辦法,那受害雇主呢?只能無語問蒼天,"我那ㄟ這麼衰"繳稅養了一群笨蛋。

唉!

抱怨了半天,正事還是要做:1.通知您的仲介公司,去完成所有單位的核備文書。

2.通知國外仲介來連絡家屬協助找人。

3.趕快找一位短期看護工。

4.靜心等待有為的政府緝查。

5空等了半年,被照顧人沒被折騰死,可再提出申請外勞。

最後結論!

外勞逃逸無關護照、居留証,更何況雇主也不可以留置它,違法。

其實最有效的方法是儲蓄,但勞委會不同意,違法。

我們會建議自立救濟的方式:找律師研究,提出告訴:「未善盡職務與責任或遺棄被照顧人,置病人於危險之中。

」如果每一位雇主都能自立救濟,相信逃逸外勞的現象會稍為改善,難道您還期望這政府....?唉!

下次再申請外勞時,把溝通的事交給專業的仲介公司吧!


你好我是外勞仲介 公司李 先生:外勞逃跑要做的幾件事:1.跟仲介公司通報,請你的仲介於外勞逃跑三天後,發函給勞工局、勞委會‧做外勞逃跑的核備,這樣外勞在外所做的一切,僱主才能除外免責2.檢查家中有無失竊,如有失竊情況,請列舉失竊物品清單,請仲介帶外勞護照、居留證(正本影印皆可)到警察局備案,做失竊筆錄3.外勞逃跑期間如有被抓獲時,僱主才可馬上申請遞補新外勞。

如一直無法找到人,需自通報逃跑滿6個月,僱主才可申請遞補新外勞4.如遞補的時間太短,就等6個月期滿時,重新申請招募居留證和護照兜再外勞那裡!怎麼辦? 你的仲介應該會有外勞護照居留的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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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82401983 印尼看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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