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工 辦理直接聘僱同一外籍看護工,雇主應具備的資格 辦理直接聘僱同一外籍看護工,雇主應具備的資格 一、 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二) 被看護者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

二、 雇主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 (三) 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 (四) 一等親之姻親 (五)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等關係 三、 雇主若採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原聘僱之越南籍家庭看護工入國工作者,越南籍勞工於申請入國簽證時,須另檢附「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核發文件審核認證書正本,及本會最近一次核發該越南籍勞工之聘僱許可影本。


外籍看護工

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459927
如有不妥請告知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立即移除。謝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mnurs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