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 申請”外勞”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外勞"需要什麼條件?
一、申請外籍監護工: (一) 受看護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雇主得申請招募或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以照顧該家庭之受看護人:受看護人持有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 手冊,屬「特定身心障礙」之重度等級以上者。

受看護人經合格醫院之專業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簽註有罹患「特定病症」之情形,且其巴氏量表評分總分為30分(含)以下,另癌症末期之巴氏量表總分為四十分以下。

(二)雇主申請外籍看護工,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雇主與受看護人之親等關係為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一親等內之姻親、祖父母與孫媳婦或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雇主為外國人,與受看護人具有前項親等關係,且雇主與受監護人均依法經許可在華居留。

雇主與受看護人無親屬關係,受看護人在華無親屬,且未居住於安養機構或榮民之家。

二、申請外籍幫傭: 申請家庭幫傭是以點算計算方式為準,為本人有未滿六歲之直系血親一等親等卑親屬,及有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姻親一等親尊親屬,點數需滿16點以上者得專案申請。

因聘僱期滿時,點數須重s計算,符合16點以上者得以重新招募。

(若法律有所變更,則以最新法律為準) 三、申請所需文件: (一)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申請人與受看護人戶籍地址不同時,請各準備一份)。

(二)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一份(申請人與受看護人之親等關係須為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一親等內之姻親、祖父母與孫媳婦或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

(三) 合格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含附表,自開立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或符合規定之殘障手冊重級以上。

(外籍監護工才需要) 四、看護工或幫傭的工作時間: (一) 每天工作12小時(時間可自定;大約早上06:00~07:00開始工作)。

(二) 每星期休息一天,不一定星期日;休假時工作,雇主應付加班費。

(三) 工作滿一年,雇主應給予七天特休,不扣薪。

假期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可選擇回國探親或不放假留在台灣繼續工作,算加班費,雇主應發給七天工資。

若回國探親,來回機票由看護工或家庭幫傭自行負責,雇主亦可視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表現予以補貼或全額支付。

參考資料 http://www.eversmart.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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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203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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