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工申請流程 行政院審議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勞委會為減輕雇主之經濟負擔,調降因遲繳就業安定費所衍生之滯納金按日加徵比率及加徵上限,及基於保障宗教自由取消外國人來臺從事宗教活動須申請聘僱許可之規定,又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後,相關警察機關工作之移轉,修正相關條文,另為加強國外之人力仲介公司管理,並提昇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品質,依就業服務業務內容之不同,區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類別,以保障民眾權益,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23條,業於97年9月25日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上開修正條文將俟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並經 總統公布後施行。

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重點如下:一、調降雇主未依限繳納就業安定費加徵滯納金之按日加徵比率及加徵上限:為減輕雇主之經濟負擔,調降滯納金按日加徵比率,由原按日加徵1%調整為0.3%,另原加徵1倍上限調整為加徵30%為上限。

二、為簡化雇主聘僱外國人行政作業流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除有特殊情形外,雇主不須再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三、基於雇主申請遞補外籍家庭看護工之人數不多及為使遞補申請規定一致,取消雇主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於等待期間6個月過後申請遞補須先經長期照顧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之程序。

四、基於尊重及保護宗教自由,外國人來臺從事傳教、弘法等宗教活動非屬工作範疇,取消雇主應申請聘僱許可之規定。

五、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有關外國人收容管理、驅逐出國及受理雇主通報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以及共同執行查緝等事項,為其業務管轄範圍,爰修正相關規定。

六、明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按其從事就業服務內容之不同,區分為就業服務仲介人員及就業服務輔導人員;至於原已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仍得從事該二種就業服務業務。

七、提升原訂於相關辦法之規定,明訂國外之人力仲介公司仲介外國人至國內工作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以強化其管理。

八、增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不得租借及違反者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九、為落實外國人工作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場所之檢查,參照勞動檢查法第14條規定,增列雇主代理人、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均應為配合義務檢查之人。

民眾如仍有相關疑義,可利用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或撥打服務專線(02)8590-2311詢問相關事宜。


外籍看護工申請流程

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45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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