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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職業教育 –兼略述該國銀行員的養成教育5看護教育 德國的職業教育 –兼略述該國銀行員的養成教育(5) 五、德國職教師資的培養聯邦德國對職業技術師資的培養有一套完整制度與規範,除了要擔任特殊才能的實務指導教師(師傅)必須是職業學校畢業出身,並且具有二年以上的實務經驗,同時還須經師傅學校培訓獲得得相關證書才能參加甄選為實作指導教師外,大部份學生均需具備文理中學(13年級)的畢業證書,並參加會考取得大學的入學資格,其入學途逕大致分為二類:(1)就讀一般大學裡設置的「技術師範學院」,依據各邦師範專業第一次與第二次國家考試的條例與實施细則,及職校教師試用期的先决條件的規定《職業實踐工作證明條例》,證明具備有為期52周的實習,其中26周一般必須在大學入學前即完成,其餘的26周可以在入學後的寒暑假期間完成,此一實習證明也可以相當於專業範疇的職業培訓(一般為二年半)取代,完成第一階段學程後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或結業考試後才有資格進入企業担任培訓師;接著第二階段是為期二年的見習,培養學諮商、輔導等實務技能,參加第二次國家考試及格才能正式畢業。

(2)就讀高等專門學院設置的教育系所,學生也必須通過兩次國家資格考試;也就是學生修畢規定課程後(期限約5年)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即學位考試,考試的種類則取决於所學的專業,如機械工程、電氣工程專業等須通過工程師資格考試,師範類科的學生須通過一般國家考試;及格後在企業進行一年半左右的實習,然後再參加第二次國家資格考試,才能取得職教師資的資格。

如果想進一步擔任屬於技職院校的專科學院的教授,則除了必 須擁有 博士學位外,還必須有五年以上實際從事專業工作的經歷,方能符合接受審 查成為 教授候選人的基本條件;有些較熱門的學校可能有更高的要求,例如位在紡織業重鎮的雷特陵根(Reutlingen) 高等專門學院在遴選教授時甚至要求候選人在校外工作年資為八年。

六、德國職業教育現況 德國的聯邦、州、地方三級政府均實際參與職業教育的組織與實施,按照職業教育法及其它相關法令的規定,職業教育經費主要來自聯邦、州政府及企業,培訓的企業多半聯合設置訓練場所,其廠房及訓練設施有些直接由聯邦直接建制,有些由企業向聯邦貸款設置;企業單位須自行負擔訓練費用,包括教師的薪資與學徒生的生活津貼等;另外,(1)各行業訓練主管單位(即各工商總會)之經費,是由公會會員及辦理培訓的企業共同分擔。

至於訓練諮商人員之工作費用,依行業不同由邦政府撥款資助或由實際辦理訓練之企業單位共同負擔(2)「聯邦職業訓練研究所」所需之經費,係由聯邦政府編列預算支應;(3)職業學校之經費,原則上由各邦政府及地方負擔,學校的人事費用,包括教師薪水及有關福利,通常由邦政府支付;各地方政府則負責學校管理人員的薪資等人事費用與建築、硬體維護費用。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全德各地成立了許多全國與地區性職業組織,其功能除了維護學徒訓練的傳統外,一方面也協助中小企業的經營發展,為企業界訓練更多專業技術人才。

政府亦社有專門研究與調查機構,持續追蹤觀察各行業發展趨勢,以便於人力需求規劃與提供學校調整專業教材內容;自2000年起每年維持約170萬青少年接受由德國經濟部公布 90 餘個職類及 450種國家承認的職業培訓項目,其中有49%培訓項目分佈在工業與商業機構,36%培訓項目分佈在手工業,其餘領域的培訓項目佔15%(包括農業、公共行政、自由業、家政、航海等),從理髮師、水手、汽車裝配工人、麵包師傅、到醫院看護和軟體工程師等,全都是德國雙元制職業教育的範圍,執行機構有三個單位:工商企業、職業學校與各行業工商總會 - 依公法人成立且官方代表;各行業工商總會的任務是負責舉辦檢定考試、檢測與登錄,使學生進入雙軌體系受教,政府在職業教育與訓練的運作機制中僅扮演監督與協調的角色,其任務大都透過聯邦職業教育研究所執行。

學校教育的制度由各邦政府主導,在企業的培訓規劃安排則適用聯邦法律。

這種雙元化職業教育和一般學校教育的不同在於在中學最後的3年之「學徒」訓練期間 - 某些特殊技能職業的職訓期間則長達42個月,學徒生除了每週以一至二日時間前往職業學校受教,週間三至四天必須在公司、工廠當學徒或政府機構實習,學生進入職業學校就讀時必須簽訂兩份契約:第一份是與學校簽的培訓契約,規範接受培訓後應達到的專業水準;第二份是由政府安排與企業簽訂的契約,規範學生在企業中實習的內容及一定階段後開始領取酬勞方式,按各行業技能要求與難易程度之不同,理論課和操作課的時數也有所不同,形成一套完整的職業培訓模式。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1111003191 看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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