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看護工是以申請人為主還是以受照顧者為主申請看護工 申請看護工是以申請人為主還是以受照顧者為主 我舅之前有申請看護工來照顧丫公,但現在外勞逃跑了,還未滿半年,想趕快申請,我可以用另一個人當申請者,但受照顧者是同一人嗎?申請看護工是依申請人為主還是以受照顧者為主,如果以申請人為主那我換個人就可以申請囉!

還是用轉換雇主的方式?如果是以受照顧者為主,那現在就沒辦法馬上申請囉?
我家的外勞也逃跑半年了..當初法令還未通過半年後能遞補...你的問題..當時也困擾著我...在詢問之下...外勞的名額是以被看護著為主...除非診斷證明書是零分才可增聘第二名外勞...當初仲介就是教我們去開零分..所以~你這六個月內要再申請外勞的話..就只能去醫院碰碰運氣..看醫生願不願意開零分給你了...千萬不要借非法外勞...對自己比較有保障!!我家的仲介還不錯..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打電話:04-23847090 參考資料 me
外勞跑掉了 要趕快跟原來的公司說他會去找 或者換另外一個給你不然我們台灣又多了一個幽靈人口建議你 跟原來申請的公司說他們應該再派一個給你不須要再找一個人頭去申請
以下為勞委會96.5.25發佈之相關規定:為顧及被看護者及其家屬之照顧需求,故修正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或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者,雇主即得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其申請程序如下: (一)外籍家庭看護工於機場或收容單位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後,檢附遞補申請書及規定文件向本會申請遞補招募許可。

(二)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後,得於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未滿或屆滿6個月時,(先)至當地長期照護管理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雇主需填寫傳遞單,該長期照護管理中心將推介結果註記於傳遞單轉送本會憑辦),且該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行蹤不明滿6個月之要件,雇主始可檢附遞補申請書及規定文件向本會申請遞補招募許可。

您的狀況大致分析給您看如果您的女傭是在勞委會96.5.25公佈之前逃跑的,且已逃跑滿六個月,則可在公佈日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若逃跑未滿六個月則參照情況二........情況一:若女傭抓到遣返後,不管何時,即可再申請女傭 情況二:若女傭未抓到則於女傭逃跑報備日起算6個月後至12個月內可再申請女傭,逾期無效ex:在96.6.28逃跑報備,於96.12.28~97.6.27可提出遞補女傭的申請在95.10.1逃跑報備,於96.5.25~96.11.24可提出遞補女傭的申請在96.4.1逃跑報備,於96.10.1~97.3.31可提出遞補女傭的申請註:申請看護以被照顧人為主,一名病患申請一名女傭(巴氏量表0分可申請二名)如果仲介在空窗期有提供短期的女傭供雇主使用一定是非法的,若被抓到的話會被罰75萬元,且有可能取消聘僱資格二年,千萬不可這麼做.........若有不懂之處歡迎再來問我哦!!
1. 外勞配額以受照顧人為準  2. 現已經逃跑已暫時停止使用權須等逃逸日起半年候恢復資格  依 法申請遞補3. 是以受照顧者來評估資格............. 歡迎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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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72603219 申請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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