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照顧人已死亡可繼續留用外勞嗎短期看護工 被照顧人已死亡可繼續留用外勞嗎 我雇用外勞不到半年,被照顧人已往生,我想繼續留用這位外勞到合約期滿,這位外勞也願意,這樣合法嗎?有違反哪一條罰則嗎?如果可以留用需再辦何種手續謝謝!


你好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所依照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所以依法必需轉換雇主。

被看護人往生,視同外籍看護工工作期滿,雇主應於30日內提供被看護人之『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予勞委會辦理後續事宜。

若有其他符合親等資格及申請條件之被照顧人,也可變更被看護人將外籍看護工留下。

或是辦理外勞轉出,由其他符合資格之雇主承接。

變更被照顧人或辦理轉出外籍看護工都可以委由東南亞依照就業服務法來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http://www.sea.com.tw/index.asp?id=9&xid=3&nid=2637SEA0800-01-1234小提醒:常有些雇主因為與外籍看護工相處甚好,往往當被照顧者往生後,雙方都意願維持目前關係,最常見的就是爺爺往生後,就請奶奶去開醫診證明,接著將原外籍看護工承接。

但還有一些找不到可申請的資格,卻謊稱外籍看護工逃跑,但該名外籍看護工卻又在原雇主家工作,此種行為雖可短期規避,但長期來講該外籍看護工就變成違法勞工,只要一被查獲,該外籍看護工就會被遣返,雇主還要背負聘僱非法外籍看護工的責任。

本身在外勞仲介公司上班,但我不是業務有任何外勞問題都可以詢問SEA0800-01-1234 參考資料 自己~^oo^~ww.sea.com.tw
不行,我們家曾經也雇用過一個外勞,他以前照顧的奶奶過世了,所以他沒有理由留在那裏,所以就來我們家了⶙ ⶙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勞動契約之約定服務事實消滅後,雇主就必須在一週內通知人力仲介公司帶走外勞,若不如此處理,萬一查獲會遭重罰
你要續聘 家中要有病人再開單 不然就用幫庸 都是要有條件的 不然就需轉出給別人用了
原則上最慢二個月內,即需轉出或另開單証明申請承接即可,否則會違法喔!


外勞當初是被核可來照顧被照顧人如已往生,代表他/她被核可來台灣工作的條件已喪失除非你家有其他病人可以開出診斷證明接續他的工作條件否則必需要把這個外勞辦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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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20611264 短期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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