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籍看護 無法申請外籍看護怎麼辦? 爸爸原本是外籍看護的雇主,被看護者是媽媽,但媽媽剛去世了,而爸爸已經高齡92歲了,因為兄弟姐妹大家都忙於工作,想說要繼續僱用這名看護來照顧爸爸,但是爸爸身體還很好,沒什麼毛病,也可以走路,所以醫生無法開証明書,請問各位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告訴我嗎?謝謝!
爸爸已經高齡92歲其實還有其它方式可申請譬如幫傭或者其他方法申請資格必須以下之一者1. 病症暨失能診斷診書,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申請專業評估,經評估被看護者須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2. 持特定重度身心障礙手冊(領有重度障礙手冊) 1.平衡機能障礙2.軀幹障礙3.智能障礙4.植物人5.老人癡呆症6.自閉症7.染色體異常8.先天代謝異常9.其他先天缺陷10.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11.精神病以上為重度或極重度,即可不須要失能診斷証明書,其他如果是聽障、視障、器障殘障手冊或持輕、中度殘障手者,亦須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診書,才能申請家庭看護工的資格。申請看護工應備文件:1. 申請人身份証影印本。2. 申請人及受照顧人戶口名薄影印本。3. 失能診斷診書影印本。申請人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一、配偶。二、直系血親(父子、母子、祖孫)。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叔叔、伯父、姑姑、阿姨、舅舅)。四、一親等之姻親(公公、婆婆、岳父、岳母)。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六、被看護者在台無親屬。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僱主或以被看護者為僱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僱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僱主責任時,代為履行。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一、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複製 此網頁 http://tw.myblog.yahoo.com/jw!2yLE7KWGGRDmEqNs.4XfBluL8g--/
你父親92歲了...應該身體多少有一些老人症狀...你可以多說明狀況或跟我聯絡...我可以幫你分析應該朝那一方面的症狀...去看相關科系醫生.....
你好:需醫生開具無法生活自理的證明,才能申請外籍看護,是政府一項不合時宜的法令,父親已經高齡92歲了,屬高齡親者,媽媽又剛去世,最需有人看護照顧的時候。可點我留言聯絡方式,我可幫忙取得申請資格。直接以第一順位承接保留原來的看護,但需儘速辦理,以免勞工局通報被照顧者往生(媽媽),喪失續聘外籍看護資格,需將外籍看護轉出
版大你好.因為政府的法令問題所以要申請看護的資格一直無法放寬.因此醫生還是得按照巴士量表的分數去勾選.所以如果你還想續聘這外勞的話一定要在二個月內趕快承接成功.診斷書還是可以利用其他方式請醫生幫忙開出來的如想進一步了解可以點我的信箱.我將為你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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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220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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