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老年人口的快速成長,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逐年提升,民國82年9月底止,台灣地區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47萬餘人,占總人口7%,已達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高齡化社會指標。
截至民國93年底止,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215萬餘人,占總人口的9.48%。
據估計,到民國115年左右,老年人佔總人口比率將達20%,即每5位人口中,就有一位是65歲以上的老人。
再加上社會型態及家庭結構急遽轉變,老人扶養所衍生之相關問題,顯得相當重要並值得加以重視。
為解決人口老化所衍生的各種問題,健全老人福利法制、規劃完善之老人福利措施、建立完整老人福利服務輸送體系,是當前推展老人福利服務刻不容緩之課題。
為解決人口老化所衍生之問題暨加強對老人福利之重視,行政院分別於87年5月及91年6月核定第一、二期「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實施六年來,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均依權責加強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服務措施。
本方案自第二期起,與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相互搭配,該方案係針對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相關福利與產業發展結合之議題,而本方案則為涵括老人福利各個面向之整體服務規劃。
本方案第二期之具體成效包含:居家服務補助對象擴大至一般戶失能民眾、各縣市開辦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連線、完成「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完成全國未立案老人安養護機構清查輔導、開辦「敬老福利生活津貼」、開設0800-228585「老朋友專線」、完成「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制度」等。
總體言之,經由本方案之執行,使各單位所推動之老人福利業務得以相互支援配合、避免資源重複浪費,並因此達成整合之效。
本期方案除依過去每年度之執行檢討進行實施項目修訂、整併外,並配合未來發展策略,規劃資源開發、鼓勵民間投入及強化志工參與為推動主軸,以擴展老人安養服務之整體性與連續性,並建構全方位且符合社會背景、世界潮流,締造健康、尊嚴、安全與快樂之新世紀的老人福利政策,落實政府照顧老人的目標。
貳、依據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參、方案目標一、加強老人生活照顧。
二、維護老人身心健康。
三、保障老人經濟安全。
四、促進老人社會參與。
肆、實施期程本方案之實施期程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31日止。
伍、推動策略與實施要項一、推動策略:本方案期以資源開發、鼓勵民間投入及強化志工參與為主要策略。
於資源開發部分,除進行現有機構之資源盤點,並同步輔導地方政府依現有資源配置狀況進行未來服務發展規劃,以達服務整體性及區域資源平衡發展。
於鼓勵民間投入部分,透過扶植民間團體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以健康促進之方式,提供在地的初級預防性照顧服務,並依需求連結各級政府所推動之社區照顧、機構照顧及居家服務等各項照顧服務措施,進而與長期照顧服務接軌,以達服務連續性。
於強化志工參與部分,則配合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設立,推廣「在地人提供在地服務」,同時鼓勵健康老人參與志願服務,以達服務貼近民眾生活並有效開發老人人力資源之目標。
二、實施要項:含長期照顧與家庭支持、保健與醫療照顧服務、津貼與保險、老人保護網絡體系、無障礙生活環境與住宅、社會參與、專業人力培訓、教育及宣導共八大類,各類之重點工作、部會分工及預期目標詳採行措施。
陸、採行措施一、長期照顧與家庭支持採 行 措 施主(協)辦機關預期目標或 時 程(一)定期調查與推估各類照顧服務需求人數及所需服務人力,掌握照顧服務供需狀況,包括各類服務資源與失能人口狀況。
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常辦理。
(二)整合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老人活動中心、社區活動中心、宗教場所等,辦理日間照顧及老人休憩、社交、心理諮商、復健、法律諮詢等服務,加強各服務點之連結,並依社區需求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建立預防照顧服務網絡。
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94年400點,95年800點,96年800點,合計三年共設置2,000點。
(三)積極推動居家服務,配合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擴展服務時數。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內政部)94年達310萬小時,95年達414萬小時,96年達491萬小時。
(四)整合各類長期照顧資源,進行各類機構銜接整合之系統性規劃。
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經常辦理。
(五)建立已立案老人安養、養護機構進住率、待住率資訊系統,並輔導提高收容率及運用空餘床位辦理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等服務。
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94年完成建置資訊系統。
(六)統計需接受機構照顧之老人人口數,及已立案機構床位數(含護理之家床位數),以評估供需狀況,並就需求殷切及機構缺乏地區,優先獎助或輔導民間單位設置,紓解老人安養、養護問題。
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常辦理。
(七)加強輔導現有安養護機構改善設施設備,及提昇服務品質,對於機構之設施設備改善及服務品質之提昇有具體績效者,給予適度獎勵。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內政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輔導20機構辦理設施設備改善。
(八)定期辦理老人安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護理機構評鑑,督導機構提昇服務品質,促進機構業務之健全發展。
內政部、衛生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年辦理機構輔導查核。
(九)持續清查取締所轄地區未立案老人福利機構,並輔導合法立案。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內政部)經常辦理。
(十)辦理喘息服務,臨時或短期照顧等勞務性支援措施。
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常辦理。
(十一)辦理家庭照顧者訓練研習與成立支持團體,提昇其照顧能力,並給予必要之支持、輔導及協助。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年辦理100場次,支持團體150場。
(十二)辦理工時制度及兩性工作平等法令宣導會,宣導彈性工時規定及兩性工作平權理念。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0場;95年13場;96年16場。
二、保健與醫療照顧服務採 行 措 施主(協)辦機關預期目標或 時 程(一)結合民間醫療資源定期辦理健康講座、健康檢查、健康諮詢、預防保健、健康促進等老人保健活動,以預防性措施降低老年人健康危險因子。
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年5,000人次。
(二)推展社區基層醫療院所加強老人及慢性病醫療照護服務及專業人員培訓。
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年辦理培訓100場。
(三)輔導各級醫院,護理之家及民間團體從事居家護理服務。
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年提供居家護理服務5,000人次。
(四)鼓勵地方診所、衛生所專業人員提供到宅醫療照護服務。
行政院衛生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常辦理。
(五)專案委託方式訓練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居家護理人才,並依當地資源及住民特性,建立符合需求之醫療照護網絡。
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經常辦理。
(六)提供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及重病醫療費補助。
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補助2,500人次。
(七)推動多層級照護服務模式,整合各類機構與資源,以實現老人全人照顧之目標。
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常辦理。
(八)輔導各縣市強化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功能,建置長期照顧資源整合及配置之單一窗口服務網絡。
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常辦理。
(九)統一制定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標準,訂定各類長期照顧服務指引,辦理長期照顧相關機構督導考核及分級認定。
行政院衛生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年每機構至少考核一次。
(十)結合相關專業人力及資源,提供失智症老人有關醫療、護理、居家照顧及教育訓練等多元連續之照顧服務。
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辦理相關訓練100場。
(十一)整合長期照顧各福利措施,建立以個案需求為主之資訊系統,並建立社政、衛政之資訊平台。
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96年12月31日完成。
三、津貼與保險採 行 措 施主(協)辦機關預期目標或 時 程(一)重新規劃國民年金制度。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預計於第六屆第二會期送立法院審議。
(二)於國民年金制度開辦前,辦理發放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相關措施。
內政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每年發放60萬人次。
(三)辦理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榮民就養給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以充分保障老人經濟安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內政部)每年發放90萬人次。
(四)督導保險業者推展商業性年金保險、長期照顧保險等,以應國人保障老年退休後之經濟安全與醫療照護之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常辦理。
(五)賡續辦理長期慢性病及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之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每年發放500人。
(六)為提供老人財產多元化處理方式,加強辦理老人財產信託相關業務之宣導及教育。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教育部、新聞局)每年宣導3,000人次。
四、老人保護網絡體系採 行 措 施主(協)辦機關預期目標或 時 程(一)賡續推動老人保護專線,協助鄰里互助支援系統,辦理老人保護相關事宜。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服務10,000人次。
(二)安裝緊急救援系統,結合警政、消防、醫療及民間單位,提供老人緊急救援服務。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服務5,000人次。
(三)結合相關資源,協助被疏忽或有受虐之虞老人,提供生活所需之各項服務。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年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議。
(四)老人因無人扶養,致其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地方政府應依職權徵詢老人同意或依老人提出之申請,優先予以適當安置。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常辦理。
(五)建立失蹤老人協尋機制,同時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及民間單位力量,辦理失蹤老人協尋工作。
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行政院衛生署)每年服務300人次。
五、無障礙生活環境與住宅採 行 措 施主(協)辦機關預期目標或 時 程(一)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應依法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內政部、交通部)經常辦理。
(二)加強改善各地方交通服務,便利老人前往醫療、福利及相關公共場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交通部)經常辦理。
(三)配合市場需求,鼓勵國人研發與改良適合國人使用的輔具。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每年補助專題研究計畫20件。
(四)輔導傳統產業轉型到高附加價值的輔具產業。
經濟部每年完成3件身心障礙輔具器具產品製作及開發輔導案件。
(五)輔導設置輔具資源中心,協助結合輔具業者,推動輔具回收、維修與租借服務,增加輔具利用率,以減輕使用者之負擔。
內政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衛生署)每年補助辦理輔具資源中心22個。
(六)以促進民間參與方式,積極鼓勵民間興建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
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常辦理。
(七)協助中低收入老人改善居住無障礙環境,提供修繕補助,並推廣住家無障礙環境之觀念。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內政部)每年提供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500人次。
六、社會參與採 行 措 施主(協)辦機關預期目標或 時 程(一)鼓勵民間老人福利團體參與老人福利政策之擬定,保障老人人權。
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召開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
(二)整合各地老人福利團體,結合社區力量,支援老人服務老人。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內政部)經常辦理。
(三)鼓勵並協助老人組成社團,參與社會活動,充實精神生活內涵。
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老人福利活動每年辦理500場。
(四)鼓勵老人志工社會參與,貢獻其智慧及經驗,有效開發與運用老人人力資源。
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長青志願服務隊94年100隊;95年110隊;96年120隊。
(五)結合社會、教育、醫療及相關資源,提供老人終身學習之機會。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年推動100場次活動。
(六)輔導民間社團設置老人休閒活動場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94年2,500單位;95年2,750單位;96年3,000單位。
七、專業人力培訓採 行 措 施主(協)辦機關預期目標或 時 程(一)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辦理長期照顧專業人才培訓計畫,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復健人員、社工、營養師等。
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三年培訓3,000人至4,000人。
(二)依據照顧服務人力需求推估,訂定適當的培訓目標,並針對各類照顧服務人力訂定培訓計畫,包括初階訓練、在職訓練與進階訓練。
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常辦理。
(三)培育原住民及農村地區居民成為照顧服務人力。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常辦理。
(四)推動照顧服務員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每年辦理一梯次。
(五)招募訓練學生、社區人士、企業員工等加入服務老人志願工作團隊,並定期辦理相關訓練。
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每年招募6,000人。
(六)鼓勵大專相關科系從事有關老年及長期照顧相關科學之相關研究,並開辦相關課程及進行老人照顧專業人力之培訓。
教育部、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年辦理老人照顧專業人力培訓100場。
八、教育及宣導採 行 措 施主(協)辦機關預期目標或 時 程(一)建立並充實老人福利服務資訊網(包括製作相關文宣、結合傳播媒體、架設網路資料站址等),宣導老人福利法規與政策及提供老人及民眾亟需瞭解之資訊,並喚起民眾對老人之尊重。
內政部、行政院新聞局、教育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常辦理。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單一窗口」,提供老人保護、醫療照護、福利服務等相關資訊及資源,以落實老人福利服務等各項措施。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常辦理。
(三)定期更新公布老人安養護機構評鑑結果,供民眾查詢。
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常辦理。
(四)加強宣導民眾對居家照顧之認識,強化民眾自我照顧能力。
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新聞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辦理300場。
(五)加強宣導民間單位參與長期照顧服務,紓解長期照顧人力需求。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經常辦理。
(六)多元管道宣導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應善盡奉養老人之責任。
教育部、內政部、行政院新聞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年辦理50場。
(七)鼓勵縣市政府及國民中小學加強生活及道德教育之認知與實踐,並於學校課程教學或相關活動中,安排敬老、協助老人之內容。
教育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年安排敬老相關活動100場。
(八)統一規劃完整之宣導計畫,以產品行銷概念重新包裝居家服務產品,與外籍看護工服務區隔。
並配合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規劃進度宣導長期照顧相關措施。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研擬統一之宣導策略;95年及96年召開宣導策略檢討會議並依據辦理情形調整。
柒、經費來源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主(協)辦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捌、管制考核一、本方案所規定各項目,應由各主(協)辦機關研訂具體實施計畫,積極加強推行,貫徹實施,並自行研擬評估指標定期檢查。
二、本方案各項目,中央政府各主(協)辦機關編列有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補助款者,應依補助計畫性質,訂定補助計畫及預算執行管考規定,並切實督導補助計畫及預算之執行,以作為未來補助款核定之參據。
三、推行本方案各項目之主(協)辦機關,其執行情形、辦理成效及相關配合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每年檢討一次,檢討結果應於次年2月底前送內政部彙總,並將執行情形及檢討報院。
四、本方案各項推行之成效,列為辦理各項目主(協)辦機關施政績效考核參考,承辦人員依績效優劣予以獎懲。
有關老人最新的統計數據...你可以上http://sowf.moi.gov.tw/04/07/07.htm查詢....資訊很多....
參考資料
內政部
女子發狂揮鐮刀 搗毀雲林老人會館 【東森新聞報 記者許秀鳳/雲林報導】 雲林縣崙背鄉老人會館今(13)日上午遭到一名女子,拿鐮刀瘋狂地搗毀,嚇壞當時在運動的老人,這名女子隨即被帶到警局,不過在警局,她的言行又變得很正常,對自己的行為不以為意。
雲林崙背鄉的老人活動中心,好像歷經浩劫一般,不但桌椅被搗毀,玻璃被打破,連門外的盆栽也不放過,泥土和植物也都分了家。
清晨時分,老人家都在附近運動,一名年輕女子突然闖進來,那著一支長長的鐮刀,看到東西就砍,嚇壞了一堆老人。
這名女子隨即警方制伏,在警局裡看不出任何異樣,她承認發洩情緒的方法太激烈,不過強調精神沒問題。
警方查出,這名女子25歲,因為婚姻出問題,目前居無定所,而任意搗毀別人物品已經第三次,由於對方同情都不提告訴,警方只好一再放人,她的情緒已經變成一顆不定時炸彈。
感想:實在是太不應該了,就算發洩情緒也不可以這樣啊 ,還打擾到老人
請明確的說明要哪樣的資料
不然無法幫你找
謝啦.我剛好要做功課
抄網站還抄這ㄇ多 但還是謝謝你ㄌ
唉呀~只會用複製網站ㄉ~沒品~唉~現代人都醬嗎~真是沒救了~唉~
給 ~★欣儀★~難道你不是現代人阿 白痴 自己才沒救
可看自修ㄉ
給 :~★欣儀★~拜託!席座上就說要"上網查"啊
給~★欣儀★~:你不是現代人嗎?最沒資格說話的人我看是你吧~~!沒品??你自己罵人罵成這樣~也不會有品到那兒去啦~~有種你自己打一篇ㄚ~~
給~各位!別吵了!冷靜再冷靜!別爭了啦
D A E R ~ ★ 欣 儀 ★ ~ : 你 也 不 想 想 看 ! ! 自 己 是 現 代 人 還 那 麼 機 車 ~ 奇 怪 ㄝ 只 會 批 評 別 人 ~ 不 會 多 想 想 自 己 ㄉ 錯 誤 ! ! 真 ㄉ 是 = > 『 丁 丁 』請 自 己 反 省 一 下 好 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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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宅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0171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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