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說去年租屋處也是自用住宅改的,他有行文給台北市政府去年的租屋契約所以之前不用繳交,但是最近因為搬到我們這邊(遷離原住處),以致台北市政府繼續對他索取健保費。
他出示行文給相關單位的公文表示要不是拿去年的租賃證明戰不過台北市政府對他提出現居處的質疑,他也不會請我們幫忙(因是自用住宅,怕房客會拿租賃契約去申報些什麼,所以沒有給),並出示他去年的所得稅明細表示他無申報金額為0(這個稅務部分不懂耶!?
),以表他之前這樣作上個房東家都沒事,還拼命掛保證說行文單位為台北市政府,與財政部國稅局無關一定不會怎樣!但其實我們都不太懂這些,不曉得有沒有稅務高手來替我們解釋一下><老先生下個星期就要看醫生了,他積欠太久被台北市政府停卡...看這樣我們都很捨不得但是萬一幫了他造成朋友家被查稅怎麼辦!
這個就是一個抉擇的問題了。
你提供給老人租賃證明,就代表房東的房子不是自用住宅,你不提供,老人就是不能免繳健保費。
唯一能賭的,就是猜猜看健保局和國稅局的資料有沒有連線而已。
不過清查這個需要時間,什麼時候被查到了,就看我們的公務人員的效率了。
出租的房子不能適用自用住宅,所以所有相關的自用住宅的優惠,就會被取消,如房屋稅、地價稅等,另外所收的房租租金就必須要報繳綜合所得稅。
不過有所得,本來就是應該要繳稅,建議您告訴您的朋友,他也已經漏稅漏了這麼許久,也該幫幫老人家,讓老人家有個管道可以去看看病,也算是做做公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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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宅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2260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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