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宅補貼方式如下: (一)租金補貼。
(二)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住宅補貼者僅得就前項三種方式擇一辦理;申請二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
三、住宅補貼由本部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張貼公告,並得輔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 (一)申請資格[含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表一,以下簡稱評點基準表)]。
(二)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三)各項住宅補貼計畫辦理戶數。
(四)租金補貼額度。
(五)購置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
(六)受理申請之單位或機關(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七)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八)其他必要事項。
四、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即審查,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審查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由本部營建署轉交財稅機關提供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家庭年收入、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期間屆滿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二)申請住宅補貼經審查合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一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之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發給租金補貼證明、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三)申請住宅補貼者如因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當年度辦理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上開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依抽籤結果發給中籤戶租金補貼證明、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五、住宅補貼之申請書表得酌收工本費。
六、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七、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2.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戶籍謄本。
3.原住民:戶籍謄本。
4.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5.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下列文件: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6.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家暴事件保護令影本、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單位轉介之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7.因重大疾病致長期失業者:醫院醫師診斷證明影本。
8.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租賃契約影本(尚無租賃住宅事實者免附)。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三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目之單親家庭,指申請租金補貼時離婚滿一年、喪偶、配偶服刑一年以上、配偶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第一項第三款第七目之重大疾病,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
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情形按月將租金補貼款項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一)於核發租金補貼證明時已有租賃住宅事實者,自核定之日所屬月份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一年。
(二)於核發租金補貼證明時尚無租賃住宅事實者,應於核發租金補貼證明之日起三個月內租賃住宅,並於簽訂租賃契約後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撥租金補貼一年。
租屋日為所屬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發給全月之租金補貼;十五日之後者,當月發給半個月之租金補貼。
核發租金補貼證明後逾三個月未提出租賃契約者,以棄權論。
九、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應坐落於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該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
十、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 (一)擁有住宅。
(二)停止租賃住宅者。
(三)家庭年收入超過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或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以上。
(四)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五)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二項以上。
十一、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且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十二、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2.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戶籍謄本。
3.原住民:戶籍謄本。
4.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5.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下列文件: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6.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家暴事件保護令影本、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單位轉介之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7.因重大疾病致長期失業者:醫院醫師診斷證明影本。
8.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三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目之單親家庭,指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時離婚滿一年、喪偶、配偶服刑一年以上、配偶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第一項第三款第七目之重大疾病,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
十三、申辦購置住宅貸款程序: (一)經核定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簿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
逾期者,以棄權論。
(二)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
2.建物登記簿謄本主要用途欄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
3.建物登記簿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
(三)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後,應將申請人所持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收存備查。
(四)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如依本作業規定及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時,應書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十四、購置住宅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優惠利率、適用對象及補貼利率,如附表二。
十五、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一)擁有第二戶住宅。
(二)家庭年收入超過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或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以上。
(三)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四)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二種以上。
(五)借款人未依約按月繳付貸款本息。
前項第五款情形經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應返還補貼機關;借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補貼機關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十六、受政府補貼購置住宅之貸款人如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所購置住宅轉讓於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應主動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當時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返還補貼機關。
十七、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逾十年之老舊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一戶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且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十八、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
(四)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2.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戶籍謄本。
3.原住民:戶籍謄本。
4.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5.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下列文件: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6.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家暴事件保護令影本、由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單位轉介之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7.因重大疾病致長期失業者:醫院醫師診斷證明影本。
8.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三日。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目之單親家庭,指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時離婚滿一年、喪偶、配偶服刑一年以上、配偶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第一項第四款第七目之重大疾病,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
十九、申辦修繕住宅貸款程序: (一)經核定為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完成撥款,逾期者,以棄權論;另應於撥款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備查。
(二)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後,應將申請人所持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收存備查。
(三)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如依本作業規定及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時,應書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十、修繕住宅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優惠利率、適用對象及補貼利率,如附表二。
二十一、辦理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一)擁有第二戶住宅。
(二)家庭年收入超過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或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以上。
(三)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四)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二種以上。
(五)借款人未依約按月繳付貸款本息。
(六)未於撥款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備查。
前項第五款情形經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應返還補貼機關;借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補貼機關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二十二、受政府補貼修繕住宅之貸款人如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該住宅轉讓於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應主動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當時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返還補貼機關。
二十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二年對購置住宅、修繕住宅貸款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承貸戶或租金補貼戶申請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予以建檔,並於查核前由申請人依限檢附最新有關資料送查。
租金補貼期限為一年,各年度依核定戶數重新辦理申請。
二十四、承辦購置住宅貸款或修繕住宅貸款之金融機構,應依金融機構申撥購置住宅貸款及修繕住宅貸款國庫補貼利息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二十五、本部營建署對於承辦購置住宅貸款或修繕住宅貸款之金融機構就補貼利息有關業務,得隨時派員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配合辦理。
二十六、本作業規定試辦一年;試辦期間,在本部核定之辦理戶數內核准之申請人,其貸款期間所需之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三千元),由本部全額負擔。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衡酌財政狀況及實際需求增加辦理戶數及額度,其因增加辦理戶數及額度所增加之補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擔。
二十七、租金補貼之經費由本部分二期預撥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以代收代付之方式辦理: (一)第一期:依計畫辦理戶數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截止後,先行預撥上半年(六個月)之經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完成上半年之租金補貼後,以經直轄市、縣(市)首長與會計或主計人員核章之核撥名冊及轉帳證明或匯款單函送本部營建署核銷。
(二)第二期:依第一期之核撥名冊,預撥下半年(六個月)之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完成下半年之租金補貼後,以經直轄市、縣(市)首長與會計或主計人員核章之核撥名冊及轉帳證明或匯款單函送本部營建署核銷。
附表一 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 附表二 購置住宅、修繕住宅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優惠利率、適用對象及補貼利率
您好請問一下我想要申辦勞工住宅修繕貸款利息補貼我住台北縣應該向哪個主管機關洽詢呢?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26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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