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費用 SOS急, 車禍求償問題 我母親最近發生了一場車禍,醫生開出診斷書,內容為:「1.左腕關節不穩併韌帶斷裂,2. 右恥骨上枝及左恥骨下枝骨折。

  轉門診追蹤治療,出院後需專人照顧,需輪椅補助活動及需復健治療。

」目前家母在家使用向醫療器材所租用的電動床與輪椅,費用共四千元,目前仍需付月租費一千三百元。

住院費用約一萬七千元。

住院期間請一個看護費用為一千一百元。

目前臥病在床,需請看護照顧到能走為止。

醫生斷定最快兩個月能走,之後還需要復健,時間長度不確定,至少半年以上。

 請大大專業人士幫忙斷定,該如何向對方索取多少合理的費用。

 PS: 對方直說沒錢,生活困苦,我該如何求償?

如果和解,我又該注意些什麼?


我母親最近發生了一場車禍,醫生開出診斷書,內容為:「1.左腕關節不穩併韌帶斷裂,2. 右恥骨上枝及左恥骨下枝骨折。

  轉門診追蹤治療,出院後需專人照顧,需輪椅補助活動及需復健治療。

」診斷書內容中的出院後需專人照顧,最好能寫出期間,這樣較無爭議,也較能順利獲得理賠。

光說強制險的看護費用就好,沒寫時間保險公司會不賠,若有寫出時間,可申請每日1200元,最高以30日為限。

目前家母在家使用向醫療器材所租用的電動床與輪椅,費用共四千元,目前仍需付月租費一千三百元。

住院費用約一萬七千元。

住院期間請一個看護費用為一千一百元。

輔助器材:月租費1300元,預估租用半年,即7800元。

醫療費用以單據為準。

這個部份可申請強制險理賠,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供你參考。

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

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

但須有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

目前臥病在床,需請看護照顧到能走為止。

醫生斷定最快兩個月能走,之後還需要復健,時間長度不確定,至少半年以上。

另可向加害者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 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給付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計。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請大大專業人士幫忙斷定,該如何向對方索取多少合理的費用。

依現有資料而言,尚有部份無法評估,可自行依上述說明再詳列各項損害明細,如:一、醫療費用:17000元二、器材租用費:7800元三、交通費用:以當事人往返門診的計程車資計,如一趟來回500元,計回診三次,即1500元。

四、看護費用:每日2000元,共三個月即180000元。

五、工作損失:六、財損:七、精神慰撫金:200000元PS: 對方直說沒錢,生活困苦,我該如何求償?

絕大多數的車禍當事人都是這麼說,請詳列損害明細並備妥相關資料,依法請求賠償。

但需注意,除強制險的理賠外,餘應依雙方的肇事責任比例向對方求償。

可至鄉鎮市區公所免費申請調解,亦可請處理員警轉介調解。

如果和解,我又該注意些什麼?

若有達成和解須注意一、當事人雙方年籍資料要寫正確。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和解的時間地點要正確。

三、付款方式要寫清楚。

如和解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於幾年幾月幾日前給付或匯款至○○○台灣銀行帳號○○○○○○○○。

若有分期並應寫清楚每期金額及付款日期等。

如自99年9月9日 前給付新台幣2萬元整,餘八萬元共分八期,自99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給付1萬元整,以上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四、和解是否包含強制險給付。

五、最後加註:兩造同意抛棄本件之其餘民事請求;並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2010-12-25 16:06:30 補充 我目前是須要求償的金額,可以請大大告訴我嗎後續若有任何問題可直接來電詢問,較能清楚了解並提供協助。

參考資料 個人專業領域
請求產險公司相關協助...
車禍被害人受傷或死亡時,得請求加害人賠償項目及範圍如下:壹、被害人「受傷」時,得請求之項目與範圍:(一)醫療費用:被害人得請求的醫療費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及診斷費在內,並以醫療上所必要者為限。

另診斷證明書費,依照實務之見解,並不屬於損害賠償範圍,依法不得請求。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16條)損害賠償應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為限。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如何計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金額,可依下列三點計算之:1.勞動能力減少程度:因殘廢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時,計算損害賠償較為單純。

如殘廢致減少一部份勞動能力,通常法院在審定時,會依據專門醫師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所訂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2.勞動年數:實務上有計算至55歲、60歲及65歲等情形,至於勞動年的開始年度、成年人自受傷時起算,而未成年人部份實務上從18歲起算,亦有從將來可能就業歲數(20歲成年)起算者。

3.被害人之所得額: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就被害人受傷前之身體健康狀況、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濟等各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

※ 依據:(民法第193條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譬如:義肢、義齒、義眼費、伙食費、看護費、住院雜費,及其他如被害人因受傷無法照顧家庭而僱人看家煮飯,或照顧嬰兒所支出之費用等均屬之。

又此等損害並不以實際已支出者為限,被害人將來必須支出的費用,亦得請求肇事者預先賠償。

目前法院實務上作法亦多准予請求。

(民法第193條後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停業之損害賠償:被害人因肇事者之過失受傷而無法外出工作期間之「營利所得」,即所謂之「所失利益」,依法可向肇事者請求之。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五)精神撫慰金: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係指精神上、肉體上所受的痛苦而言。

至於賠償之數額。

法律並未明定,實務之作法均由法院斟酌被害人、肇事者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金額。

※ 依據:(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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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12250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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