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工 看護工(監護工)是否可轉至厰工 外勞看護工等待轉出!是否可轉至廠工繼續工作未滿之期約(1年4月)期滿可展延1年???
等待轉出的家庭看護工是可以到轉到工廠工作的...但是先決條件是..要工廠的雇主有申請的資格且願意承接這樣的外勞至於工作的效期不一定是你外勞剩下的工作效期..要看雇主是用什麼做承接...例如..雇主以遞補函申請承接...如果遞補涵時間效期較短..那你的外勞工作時間也是以遞補函的效期為主..如果雇主是以3年單來做承接...外勞的工作效期則是以他原來的有效期為主(就是2年4月含展延)...這一點用寫的你看的可能有點複雜..最好直接問你的仲介..這樣你會比較清楚
《 一 》近日發生多起因家中被看護者身故後,雇主仍繼續留用所聘僱之外籍看護工,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以致遭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的案例。勞委會因此提醒,家中聘用外籍看護工的民眾,若被看護者身故,雇主應在法令規定期限內,協助外籍看護工辦理出境或轉換雇主等相關事宜,以免違反受罰。依照勞委會所核發予雇主的外籍看護工聘僱許可函載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時,若有被看護者身故時,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轉換雇主。若雇主逕自指派該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或第68條規定核處。當被看護者身故後,聘僱外籍看護工之雇主須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向勞委會申辦「外籍看護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同意核准函」,並依該核准函規定期間,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籍看護工之轉換雇主,或經外國人同意為其辦理手續使其出國。勞委會再次呼籲,家中有聘僱外籍看護工的雇主,當被看護者身故後,請逕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協助外籍看護工辦理轉換雇主,或安排外國人出國,避免因疏失觸法而遭主管機關處罰。 《 二 》有關媒體報導藝人僱用外籍看護工涉及違法事件,勞委會表示,台北市政府已會同移民署專勤隊聯合查訪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未來並將針對違常申請外籍看護工之案件,透過跨部會合作以建立違常案件查報機制。另對於外籍看護工之申請評估機制,勞委會定於99年5月31日邀集社福團體、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召開會議,就外界關注的議題做通盤檢討。勞委會表示,藝人於電視談話性節目中發表其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幫傭工作,已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如以不實資料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將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又雇主所提供之不實資料若涉及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而有違反刑法第214條規定,勞委會將移送檢調機關偵察。雇主如聘僱他人所申請之家庭看護工,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雇主如係合法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但指派其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仍而未改善者,將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為保障外籍勞工之權益與落實管理機制,並防杜公眾人物在電視媒體再度發表類似違規聘用外勞之不當言論,以致誤導視聽,勞委會將轉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要求各電視臺停止播放此類不當之節目內容;若播出節目內容涉及違反廣播電視法者,亦將建請NCC依法從嚴查處。另針對違常申請外籍看護工案件,勞委會將透過跨部會合作以建立違常案件查報機制,就可疑有重大違常案件全面清查,涉及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將依法嚴懲。對於部分申請外籍看護工之「巴氏量表」分數過高而顯有異常之案件,勞委會將協調衛生署透過長照中心之綜合評估機制,以確認其申請資格。另考量特殊個案如癱瘓或病況極為嚴重等不便或不宜移動者、位於偏遠或資源不足地區等案例之醫療評估,將協調衛生署研議指定醫療機構提供特殊狀況個案到宅評估之服務機制。至有關外界將高齡者(80歲或90歲以上之老人)納入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之建議,勞委會表示將兼顧失能者照顧需求及相關稽核管理機制,已定於99年5月31日邀集福利團體、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召開會議,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後通盤檢討。
一堆外行人講屁話一堆,好煩你的問題,可以但是,原則要有人要有人==就是1.雇主 2.仲介(像我這樣的仲介,轉了好幾個)想靠外勞自己是很難的
就我記得,不同類別是不能轉的且印象中廠工辦承接的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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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10040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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