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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自聘;將滿12年的菲傭如何申請外籍幫傭 如何自聘;將滿12年的菲傭~ 姐姐夫家;有一位將滿12年ㄉ菲傭,雙方感情甚篤,親家母不捨她離去。

聽說;可以自聘?如何申請?請各位有識之士,傾囊相授~感激不盡~Orz~
行政院勞工局已經開始提供外勞直接聘雇的服務,您可以打電話去詢問,但還是要有申請的資格才能直聘: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等親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已依第10條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前項被看護者。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

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1被看護者以1人為限。

但同1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1者,得增加1人:一、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家庭幫傭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3條第2款之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有年齡3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二、累計點數滿16點者。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3條第2款之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重新招募、遞補或承接外國人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有年齡6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二、累計點數滿16點者。

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幫傭點數之計算:第1項及第2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不同計算。

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外國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外國人得受聘於下列來我國投資或工作之雇主,從事第3條第2款之家庭幫傭工作:1.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2.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3.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臺幣25萬元之公司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前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

可上勞工委員會的網站:http://www.evta.gov.tw/topicsite/content.asp?mfunc_id=11&func_id=11&type_id=0&cata_id=0&site_id=5&id=21023&mcata_id=802&SearchDataValue=或直接上直聘聯合中心查看相關訊息:http://dhsc.evta.gov.tw/applicant.html 參考資料 自己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
去爬勞工局的網站下面有自聘的相關作業方式一目了然我家的印佣也是用自聘方式
簡單的 回答~~既然你都知道已經在台12年了 , 那 ...... 這個 外勞一定有改過名字 ~~因為一個外勞在台期限就是 9年 而已~~ 9年一到離境後是不可以再來台灣上班的~~所以 .... 應該是 外勞自己也 知道 ....只是 他用現在的名字來台灣已經多久了??如果這個 名字已經來台工作9年了 那就不能用現在的 名字 再來台灣了 ~~ 不管是不是 直聘都不行 ~~那如果現在這個名字在台灣還未滿9年 那當然就可以來台灣 ~~ 當然直聘也可以啊~~ 只是現在的外勞入境按指紋是 電腦系統 已經有外勞被抓到改名字再來台灣上班了~~ 所以 ....... 後果自行負責囉!!
滿12年了,就已經不能在入境了,不管是自聘還是透過仲介,真的是除非她在她的國家改名字,那就只能透過仲介引進,要自聘的原則必須是在同一個雇主工作期滿後,雇主才能使用自聘的方式,聘請同一個外勞.

感情甚篤的意思感情甚篤,外國人,幫傭,新臺幣,家庭,直接聘雇,可上勞工委員會,工作,總經理,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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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82605413 如何申請外籍幫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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