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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新娘是否可以在工廠工作如何申請外籍幫傭 外籍新娘是否可以在工廠工作 想請問外籍新娘在還沒拿到台灣身分證時,是否可以去工廠工作
檢視圖片您好 :外籍新娘在還沒拿到台灣身分證時,是否可以去工廠工作 答 : 外籍新娘只要有外僑居留證即可外出去工作. 不須工作證.註 : 92年以前需要辦理工作證現今法規:民國92年5月後,根據《就服法》第48條的新規定,雇主聘「設有戶籍之國民」的外籍配偶,得不受工作種類、工作展延次數、轉換雇主或工作等等的限制。

條文雖已放寬,但仍有許多「外籍新娘」因不諳台灣法規之變更,常遭受雇主刁難。

註 : 外籍新娘: 外籍配偶 : 越南. 印尼. 柬埔寨. 泰國. 緬甸. 寮國......等 註 : 大陸新娘.大陸配偶須辦理工作證.  申請工作證一、大陸新娘【大陸配偶】來臺團聚期間,除在台灣配偶或其父母自營之獨資商店工作外,皆不得申請工  作證工作。

二、大陸新娘【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期間,如果符合「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  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訂資格條件,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申請工作許可,應備文件:1、申請表(正本1份、影本1份)。

2、申請日前1個月以上效期之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證明文件影本。

3、臺灣配偶最近3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

4、下列證明文件之一:(1)臺灣配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

(2)全戶收入扣除大陸新娘【大陸配偶】收入後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  局或稽徽所出具其最近年度之個人所得資料加總平均計算,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人每月所得標  準之證明文件正本。

(3)全戶收入扣除大陸新娘【大陸配偶】收入後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  局或稽徽所出具其最近年度個人所得資料加總平均計算,符合當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之證明檔正本。

(4)臺灣配偶年齡在65歲以上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5)臺灣配偶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6)臺灣配偶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7)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裁定書影本。

(8)離婚後取得婚生子女監護權者,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3款規定,於辦理變更依親對象後申請。

(9)大陸新娘【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工作規定:(A)團聚期間:來台適應期,尚不能申請工作權。

(B)依親居留:符合現行「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訂之申請資  格者,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申請工作許可。

  ◎具低收入戶之證明。

  ◎符合中央公告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

  ◎臺灣配偶年齡在65歲以上。

  ◎臺灣配偶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臺灣配偶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傷。

  ◎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裁定書。

  ◎離婚後取得婚生子女監護權者。

(C)長期居留:在臺灣地區可享有完整的工作權,免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工作。

(D)定居期間:於設籍取得完整的公民權益,免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工作。

三、前面所稱的「全戶」,是指共同生活的大陸新娘【大陸配偶】本人、臺灣配偶及臺灣配偶之直系親  屬;所謂「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人每月所得標準」,是參照行政院主計處發佈之最近一期家庭收支  調查報告核算(95.03.16勞職外字第0950502930A號公告:每人每月所得標準為新臺幣15,135元)。

四、繳交審查費之郵政劃撥收據正本(審查費為:每一工作許可申請案新臺幣100元整,郵件劃撥戶名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工作許可收費專戶,帳號:19058848」)。

五、辦理地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外勞作業組【臺北市延平北路2段83號1樓】。

  受理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

  受理電話:(02)85902323  受理方式:除掛號郵寄申請外,得親自送件。

六、大陸新娘【大陸配偶】經許可工作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原許可停留期間;於辦理許可延長在台停留  後,必須檢具展延申請表,延長停留期限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影本、審查費壹佰元之郵政劃撥  收據正本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一次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正本,向職訓局申請延長工作許可期限。

七、大陸新娘【大陸配偶】在臺長期居留期間,或已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取得臺灣地區人民的身份,則  不需再申請工作許可。

           文章來源:台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行之大陸配偶移居台灣的生活指南
博大~針對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期間.符合申請工作證之資格幫您補充一下:(最新版)其大陸配偶身份為依親居留期間若符合以下資格者,可申請工作證~(新增)7.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之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正本,但依下列資格申請者,應擇一另附證明文件
:(1)臺灣地區配偶,擔任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已登載者,免附)。

(2)大陸地區配偶,有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取得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已登載收養者,免附),及大陸地區未成年子女之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3)大陸地區配偶與臺灣地區配偶離婚後,擔任在臺灣地區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人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已登載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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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102905914 如何申請外籍幫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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