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中醫藥及生育費認列規定居家看護費用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中醫藥及生育費認列規定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請領過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

因病在國外就醫的醫藥費,亦須在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之支出始可列報。

應檢附填具擡頭的單據正本,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摘錄自 2010/7/5-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認列以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納稅義務人於中醫診所自費就醫,倘該診所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則其開立之收據,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2010/5/31-臍帶血保存費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摘錄自 列報居家護理看護費用之扣除額應檢附證明文件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但非屬上述機構或非由上述機構醫護專業人員提供居家照護服務,或雖符合前開規定,但非屬醫藥行為之支出,則不得申報醫療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摘錄自 個人因整治齒列支付之醫藥費用可否列舉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用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78/10/16台財稅第780676574號函)摘錄自 2010/10/27-非屬醫療行為之生育護理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費及生育費,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又依財政部85年10月9日台財稅第851917780號函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摘錄自 2009/9/28-納稅義務人自行至藥局購買藥物可否於綜合所得稅列報醫藥費用扣除納稅義務人在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的醫院、診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沒有的特種藥品,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一、該醫院、診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

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

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1102002131 居家看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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