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工申請流程 警察人員申請特困的問題 請問一下唷~我在台北市的派出所服務,我家只有我一個小孩而且我父母都沒有在工作,年紀在55歲以上60歲以下,請問我可以申請特困回南部的派出所嗎?
辦理96年度定期請調作業注意事項1.於文到之日起開始辦理96年度定期請調相關作業,並確實轉知所屬。

2.相關辦理期限: A.受理請調截止日為96年6月10日。

B.各警察機關應於96年5月21日至同年6月20日前,將員警請調資料逕行輸入電腦(注意「特困否」欄位已作修正)。

C.各警察機關應於96年6月25日前將巡佐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降調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名冊、ㄧ般性特殊困難請調案件優先核調人員名冊 及一性特殊困難請調案件按比例核調人員名冊陳報本署辦理(請將電子檔另以電子郵件傳送本署承辦人彙整)。

3.本作業規定第九點第二款增定ㄧ般性特殊困難請調案件優先核調人員要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A.所稱本人或親屬羅患重病,並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核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所定,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顧者,係指員警本人或其親屬領有重大傷病卡或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並於審查標準所定之醫療機構,依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審查流程,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於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照護需求評估」欄勾選需24小時照護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重大傷病卡或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

B.所稱本人或親屬領有重度以上程度之殘障(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ㄧ者,係指員警本人或其親屬領有重度以上程度(身心障礙)手冊,且其「障礙類別」符合審查標準所定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ㄧ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重度以上程度支障礙【身心障礙】手冊)。

  參考資料 http://www.fpppc.gov.tw/~btln-1/in101/in101_02/in101_02_03_A.htm
你的條件是不可以父母要有八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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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3100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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