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 何謂政策利害關係人老人福利法 修法 公共政策 何謂政策利害關係人 請問何未政策利害關係人?其基本特質為何?又認定途徑為何可以舉例說明嗎? 謝謝
政策利害關係人的定義,因為涉及到個人的行為、互動的對象,以及整體的社會脈絡等,產生解釋上略為不同。

以下就國內外學者的說法摘述於後。

Jansson, B.S.(2003:70)指出政策利害關係人有以下11纇:利益團體的領導者與成員;倡導團體(尋求積極政策改革);與該方案有關的行政官員與幕僚;立法者與其助理;政府首長(民選);政府監督機關與提供資金者(註:如同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特定政策或議題的消費者或受益者;地方政府的規範體系(如:護理之家的查核機關);專業團體(如:社工人員全國協會);利益團體組成的聯合會;政黨領導人。

Dunn, W.N.(1994:70)界定政策利害關係人為受到公共政策影響或影響公共政策,對政策冒風險的個人或團體,例如:市民團體、勞工聯盟、政府機關、民選領袖與政策分析家等皆是。

他們對政策環境的同一訊息,明顯地有不同的反應方式。

國內學者吳定(1998:149)對政策利害關係人的定義:受到某項政策方案直接或間接、有形或無形影響的人員,包括正面影響與負面影響的人員在內,因此它的範圍比「標的人口」(target population)要為廣泛。

例如老農福利津貼政策的利害關係人除了65歲的老農外,還包括他們的家屬。

朱志宏、丘昌泰(1995)則將政策利害關係人概分為三類:政策制定者(policy makers):這是指產生、運用與執行政策的個人或團體。

政策受益者(beneficiaries):政策制定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受到利益的個人或團體。

政策受害者(victims):政策制定過程中,喪失其應得利益的個人或團體。

喪失的原因可能是政策設計失當,未將他們列為利害關係人;或者政策本身引起副作用,對該個人或團體產生負面的影響;或者該個人或團體欠缺顯著的政治地位與立場;或者為機會成本下的必然犧牲品。

舉例說明:界定老人福利法的修法涉及的政策利害關係人包括:行政部門(首長與科層人員、顧問等)、立法部門(立法委員,尤其是當時審查該法案的內政與邊政等委員會)、政黨、老人福利推動聯盟(以下簡稱老盟)、利益團體(當時未立案的業者組成的中華民國關懷老人托顧服務協會、臺北市銀髮族關懷協會)以及老人與其家屬六大類。

參考資料 http://sowf.moi.gov.tw/19/quarterly/data/110/35%ACF%B5%A6%A7Q%AE`%C3%F6%ABY%A4H%AA%BA%A4%C0%AAR%A1G%A5H%A6%D1%A4H%BA%D6%A7Q%AD%D7%AAk%AC%B0%A8%D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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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110103232 老人福利法 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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