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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護理之家 報稅問題: 醫院附設的”護理之家”收據,可以拿來報稅嗎? 請問住在醫院附設的"護理之家",每個月要3, 4萬元,請問醫院開的"護理之家"收據,可以拿來當"列舉扣除額" 報稅嗎? 謝謝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若有居家護理情形,仍以有醫療行為,並取得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始可申報列舉扣除。

參考網站http://www.ntx.gov.tw/Info/InfoHotNews.aspx?ID=8118 參考資料 北區國稅局
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屬醫療有關之費用,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長庚醫院,馬偕醫院,台大醫院,慈濟醫院,國泰醫院,亞東醫院,新光醫院,雙和醫院,奇美醫院,杏林醫院醫院,護理,全民健康保險,所得稅法,財政部,受扶養親屬,納稅義務人,問題,診斷證明書,公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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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護理之家

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5270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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