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正確的定義麻煩完整的說明老人福利法 修法 體罰正確的定義(麻煩完整的說明) 抱歉..我的點不多..只能給10點|-------------------------------------------有誰可以跟我說體罰的正確定義嗎?我們的補習班老師要看....最完整的選他!!!我的評分....  ↓-------------------------------------------加分:           |              |繁體字+15分體罰定義+15分       |完全體罰定義+35分(含定義)  |簡單易懂+20分       |刊登正常完整的網站+30分   |              |(總分:100分)          |-----------------------------------------------扣分:             |              |題外話-5分          |         複雜-5分完全沒談到內容-20分     |網站含病毒-30分        |色情-40分          |(總分:-100分)         |--------------------------------------------希望大家以上面的評分,作為標準。


教育部全球資訊網http://140.111.34.79/EduWebSearch/SearchResult.aspx引述:何謂體罰?多數體罰包含用手或用工具來打(掌摑、拍打、鞭打)青少年,工具如皮鞭、棍棒、皮帶、鞋子、木湯匙等。

體罰也包括踢踹、搖晃或丟擲青少年;抓、刮、捏、咬、拉扯頭髮或賞耳光,強迫維持不舒服的姿勢、燒燙皮膚或強迫餵食,用肥皂清洗嘴巴,或強迫吞嚥辛辣物等。

----------------------------「零體罰」不是「不處罰、不管教」 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案於昨(12)日經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18次院會討論通過;納入「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等文字,明文規範了體罰之不當性,以杜絕因體罰學生所造成之身心傷害,保障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

法律明文禁止體罰後,【並非教師就沒有輔導與管教學生的義務】,而是需要更積極的以教育專業來發展與採用非體罰的管教或處罰方法。

教師依法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之義務,學校則應訂定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周知。

為避免因該法通過後,致使教師放棄輔導管教的責任,本部將依立法院之附帶決議事項,與全國教師會合作儘快完成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針對「體罰」提出較具體的定義,並針對各種學生的問題行為,建議教師管教時可採用之有效方法與範例,以協助教師有效進行班級經營與管教。

如學生在學校出現暴力行為或在教室裡做危險動作,教師不應採取打學生等體罰方式,但學校應依校規進行懲處,並採取相關輔導措施,以免對其他學生或老師產生危險;教師也應教導學生分析瞭解衝突與暴力發生的成因與因應之道;學習憤怒與情緒的管理,並強化學生對思考如何行動與行動後果的思辯,增加其行為與衝動控制的能力,以預防再犯。

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本部也於95年4月發布「改善校園治安-倡導友善校園,啟動校園掃黑實施計畫」,並設置0800-200-885免付費專線電話,24小時受理處理校園危安事件,並依校園暴力、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進行追蹤;且針對「學生打學生」、「家長打老師」、「學生打老師」等事件,本部均已研擬相關處理流程,協助學校妥善因應。

----------------------------聯合新聞網2007/01/23:蛙跳、蹲跳、罰站 算體罰 記者薛荷玉/台北報導 校園體罰在去年底立法明令禁止,教育部昨天提出更明確的體罰定義,除了由教師施加於學生的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屁股等,由教師命令學生自行蛙跳、交互蹲跳、罰站等,也都算是體罰。

教育部訓委會常委柯慧貞指出,有關蛙跳、交互蹲跳也算是體罰的定義,已與全國教師會溝通並取得共識,未來只要是這類會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的行為,不管是教師施行、或令學生自為,都算是體罰,老師不要以為沒有「碰」到學生就不算體罰。

至於罰打掃教室、打罰廁所算不算體罰?柯慧貞指出,先要看處分與犯錯是否相當、再看處分有沒有教育意義,如果學生惡意把廁所弄髒,老師可以要求學生掃乾淨,但不能罰他掃到三更半夜,且必須適時、適量,不能影響學生上課。

----------------------------聯合新聞網2007/01/20 立院第四會期通過多項重要社福法案立法院第四會期畫下句點,通過的重要法案包括:修正老人福利法,明訂養老機構責任、【教育基本法修法,增加「反體罰條款」】,並通過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增智慧財產法院,保障智慧財產權。

以及修正就業服務法,要求雇主不得以年齡、性傾向歧視勞工。

(蔡佩芳報導)立院第四會期,雖然在推動陽光法案上,沒有收穫。

不過還是完成許多攸關民眾權益的法案。

向是對學生來說,修正教育基本法,增訂反體罰條款,保障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使我國也成為全世界第108個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參考資料 自己及網路資料
http://tfar.info/archives/category/announcement(體罰論述研究室)這是上次做教育報告的題材提供你參考吧2006張輝山:「禁止體罰」是錯誤的口號昨日立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修正案「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結果被特定的團體和個人,解釋成「校園零體罰立法,連罰站都不行」、「禁止體罰立法打手心就違法」。

這些選擇性的解釋「立法禁止體罰」,簡化了教育基本法複雜的概念,無助於教育問題的解決;這種口號式的「立法禁止體罰」,與法律及教育現場的事實不符,也無法作為觀察人權進步的指標。

今年初人本教育基金會以「禁止體罰」之案由,委託立法委員提出教育基本法修正案,內文為「…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羞辱、忽視、剝削及身心虐待之侵害。

」其提案說明「體罰」包括罰站、暫時隔離、寫功課、勞動服務、打手心等等。

以上的提案是反對對學生做任何形式的身體責罰,結果TVBS的民調高達七成的家長不能認同,全國教師會也表示難以執行。

因此,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在首次的審查會中沒有通過,而在第二次的審查會中,經過各方的協商,把原提案「不受任何體罰」的文字納入,但是加入「造成學生身心侵害」,作為構成體罰的要件。

換言之:「不受任何體罰」是政治角力運作下的宣示性文字,並不是本條文的重點,重點是「體罰不能造成學生身心之侵害」。

進一步而言:這是對一直爭執不休的「體罰」問題,做出法律上「不能造成學生身心之侵害」的明確解釋;也就是說,「體罰」是否有問題,必須由是否構成學生身心的傷害做判斷,而不是只從形式上是否是身體的處罰作依據。

例如學生的心理在很脆弱危險的狀況,教師還給與罰站的管教,可能造成學生心理的崩潰或傷害,這可能有問題;而如果學生是在正常的心理狀況下,誤觸了班規或上課不專心,教師給與罰站一段時間的處罰,就可以被接受。

再如學生頂撞教師,教師立即摑學生的耳光,這就傷害了學生的身心,自屬不當的體罰;而如果學生犯很嚴重的過失,學校在經過法定的程序和家長的同意後,在不公開的地點給與不傷害身體的身體疼痛責罰,這可能可以被接受。

「體罰」(corporal punishment)的意義涵蓋對身體「溫和合理的懲戒」和「暴力的行為」。

因為它可能包括教師習於使用的罰站,以及被普遍反對的摑掌;前者的體罰是教師管教學生的範疇,後者的體罰則不是。

因此,教育上不適合以廣泛意義的「是否贊成體罰」,作為規範輔導管教學生的界線,它會造成「雖然嚇阻教師的暴力,卻也讓教師無法管教」的結果。

通常規範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比較適當的方式,是以「懲戒而不造成學生身心傷害」作為依據。

它的重心不在於是否體罰(懲戒可能是身體的、心理的或其它物質性的處罰),而是以「不造成學生身心傷害」做為懲戒的界線。

人本教育基金會的宗旨,是反對任何形式的身體處罰。

多年來該團體以披露教師「暴力式體罰」的案例,簡化做為「反對體罰」的媒體宣傳手法;透過運作政府首長簽署背書「反對體罰」的訴求,形塑輿論的壓力;一時之間,「禁止體罰」被該團體成功地塑造成不可討論的政治正確;連教育部在訂定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時,都不敢解開「體罰」這個黑盒子。

根據該團體提供「禁止體罰」國家的資料,本人發現只要該國家法律上同意「moderate and reasonable chastisement」(溫和合理的懲戒)就被該團體歸類為「禁止體罰」的國家。

然而根據我實際訪察的結果,所謂溫和合理的懲戒,有芬蘭「不能做任何身體處罰」的模式,也有英國「可以做身體的處罰,但不能傷害身心發展」的模式。

可見,該團體在歸類「禁止體罰」的過程中,也應該知道「溫和合理的懲戒」包含著「身體處罰」的概念。

但是,該團體最終還是提出「禁止體罰」的口號,這只是為了突顯了該團體的宗旨,卻簡化了教育的概念,無助於解決教育的問題,其次,該團體以讓台灣成為世界上第109個「立法禁止體罰」的國家,做為這次修法遊說的標的,本人也無法認同。

美國習慣法上允許學校在一定程序之下,對學生做身體的懲戒,但是我們仍對美國的人權狀況有信心;中國大陸在法律上明文禁止對學生的身體做任何形式的處罰,但校園中卻暴力頻傳,誰會認為它是人權進步的國家。

因此,以「立法禁止體罰」作為國家人權的指標在宣傳,是與人權以及教育現場的事實不相符合。

這次教育基本法的修法,從提案者而言,本案是將「禁止體罰」文字入法,爭取到「禁止體罰」成為教育上的基本認知;雖然最終的修正,對構成體罰的要件並不如其原先的期待,但是個人仍讚許其向來為學生權益發聲的努力。

對教育工作者而言,本案是將「體罰」的界線入法,明確規範教師懲戒學生時,是不能「侵害學生的身心」;而不是以是否施與學生身體的責罰,當作輔導管教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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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12411186 老人福利法 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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